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2006-2010)的通知
(云政发[2006]21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2006-2010年)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为加快我省老龄事业发展,根据《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云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一、背景
(一)"十五"时期老玲事业取得显著成绩。
《云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实施以来,我省老龄事业得到较快发展。养老保障体系初步建立,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加快,城乡老年人的医疗条件不断改善;老年福利、教育、文化、体育事业有了较大发展,服务体系逐步建立,社会管理功能明显提升,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不断丰富;老年法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维权工作扎实有效;老龄工作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得到加强,老年群众组织建设更加规范;敬老、爱老、助老的道德风尚逐步形成,老年人在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发挥。《计划纲要》的实施,为我省老龄事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十一五"期间老龄工作面临的形势。
"十一五"时期,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快速增长,人口老龄化形势将更加严峻,老龄问题将更加突出。预计到2010年,全省老年人口将达到530万人以上,约占全省总人口的11.5%。与"十五"时期相比,老年人口呈现出基数大、增速快、高龄化的趋势,这将直接导致劳动年龄人口比例下降,社会供养系数上升,家庭功能弱化,社会养老负担加重,老龄问题社会压力进一步增大,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广泛深刻的影响。解决老龄问题,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实现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