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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第十届劳动模范集体和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第十届劳动模范集体和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7]5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不含县级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表彰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施振兴老工业基地战略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一步激励和动员全省人民为实现“十一五”规划的宏伟目标,推动全省经济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全面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做出新的贡献,根据《黑龙江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规定》(1998年省政府令第19号)的有关规定,省委、省政府决定2007年五一国际劳动节之前召开省第十届劳动模范表彰大会,表彰一批劳动模范集体和劳动模范。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评选推荐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范围、表彰名额
  评选推荐范围:2002年以来全省各行各业(含民营、外资、个体等非公有制企业)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省劳动模范人选一般应从地市级劳动模范中推荐。事迹特别突出,省委号召全省人民学习的先进典型可以不受此限制。县级以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省直机关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表彰名额:省劳动模范集体200个(其中农业50个);省劳动模范800名,其中职工劳模占75%,农民劳模(含乡镇企业)占25%。一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其他工作的非领导职务人选的比例占总名额的85%左右。具体比例是:企业职工占总名额的65%左右,其中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的60%左右,企业负责人占企业职工的15%左右;事业单位和县级以上直属机关负责人占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干部推荐人选的15%左右;农民人选中,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牧渔民的比例占50%左右;行政村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的比例占30%左右;农民科技示范户的比例占10%左右;乡镇企业厂长或经理的比例占10%左右;妇女和少数民族要占一定比例;下岗再就业人员、农民工应当有一定的数量。
  二、评选推荐原则
  省劳动模范(劳动模范集体)评选推荐原则是:坚持重业绩、重贡献、重先进性,以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成果为依据,以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为标准;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生产第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群众公认和优中选优的原则。
  三、省劳动模范(劳动模范集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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