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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农垦总局和大兴安岭林管局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予以保障。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已成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和协调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成立相应的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要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落实经费分担责任。市、县两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投入及时足额到位。对城市义务教育也要逐步加大经费投入力度,不断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具体实施办法由各行署、市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地市财政统筹解决。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资金专户。省财政开设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资金零余额专户,专门用于中央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资金支付管理。各市、县财政部门分别开设中央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资金专户和地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资金专户,分别用于中央和地方(省、市、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资金收支管理。要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从2007年开始,编制农村中小学预算,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各级财政要确保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在每学期开学前、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按月拨付到学校;校舍维修改造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市、县两级财政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四)强化监督检查。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一费制”标准收取教科书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和寄宿生住宿费外,严禁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自2009年春季学期开学起,取消寄宿制学生住宿费,合理开支要纳入公用经费支出范围。全面清理现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全部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杜绝乱收费。各地在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做到公开透明,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要向同级人大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监督。各级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贫困生界定、中小学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改进和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和教育综合改革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建立举报和通报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逐级落实责任,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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