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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会计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我市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及时做好企业财务快报的收集、汇总、上报工作。在完成当月所属企业快报的收集、审核和汇总后,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应于次月5日前报送市财政局(节假日顺延)。如因企业关闭、破产、重组等重大事项引起上报口径发生变动的,应同时附报相关说明材料。
  为便于有关企业向上级争取资金和及时享受各级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各企业应按时、真实、全面的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财务信息资料;以免因会计资料报送不及时、不真实、不完整而影响企业享受财政资金和优惠政策。对于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按《会计法》第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和《企业财务通则》的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重视做好企业财务信息共享工作。中央驻新企业在向集团公司或总公司报送企业财务快报同时,应及时抄送当地财政部门。我市各级财政部门也及时向中央驻新企业通报本地区企业经济运行相关信息。
  六、我市各级财政部门作为企业财务的主管部门,要严格加强企业会计报表的管理工作。要依法进行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理;对符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报送要求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七、对于本次纳入扩大编报范围的企业,应于2007年3月份起,按时向相应的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资料。
  八、各企业要确定并稳定会计信息编报工作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并请各企业将企业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经办人联系名单、联系方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包括办公电话、手机、电子邮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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