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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税税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六、整改处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对检查出的漏征漏管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并追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二)对检查出的新增房产、土地、车船应税信息,经地税机关核实后,要及时追缴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税款和滞纳金。各部门的应税规费收入一律按税法的规定先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后,再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检查出的“假合资”企业,地税部门要及时向外经贸部门进行反馈,外经贸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对检查出的其他涉税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七、税源普查的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配合。市地税税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地税税源普查的动员、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税源普查工作的实施。各级地税税源普查领导小组,要定期研究相关工作,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确保此次税源普查工作圆满完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服从各级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工作安排,充分发挥社会综合治税的作用,服从大局,积极配合,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提供其管辖范围内各种登记、审批及资格认定等相关信息,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和拒绝。对税源普查中出现的暴力抗税等恶性事件,公安部门要主动配合地税部门进行查处,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治税环境。
  (二)精心组织实施,保证普查效果。一是要加强宣传。广泛张贴普查通告,普及税法知识,为税源普查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二是要加强检查督导,确保普查质量。各级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辖区内税源普查数据的质量负责,不得人为调整和估算普查数据,对上报数据和材料要认真把关,以保证普查基础数据的准确和真实。各级要层层落实责任制,严格审核把关,对弄虚作假、编报虚假材料或拒绝、阻挠普查,严重影响普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授意、指使伪造失真税收和财务会计资料的普查人员,要严格追究责任。对地税税源普查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严肃查处。各级地税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阶段普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调度,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此次地税税源普查反映实情,取得实效。三是坚持查改并举。各级地税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本着“边普查、边整改”的原则,切实摸清底数。对普查出的漏征漏管户及时将税金追缴入库,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对核查出的税务登记信息、税种登记信息和房产、土地、车船登记信息,要及时修正补录。各级要以此次税源普查为契机,认真查找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析原因,制定相应的整改意见和措施,确保达到以查促管的目的。
  (三)保障普查经费。地税税源普查经费由各级政府分级负担,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经费,保证地税税源普查工作正常的经费需要,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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