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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不能稳定达标及严重影响污染物减排指标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不能稳定达标及严重影响污染物减排指标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的通知
(淄政发〔2007〕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全省环保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污染物减排工程措施,切实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按照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及建设生态市的总体要求,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对全市不能稳定达标及严重影响污染物减排指标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污染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工作的认识
  2007年是我市实施碧水蓝天行动计划的收尾年,也是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关键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中央和省、市关于环保工作的部署要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发展观,切实提高对有关企业限期治理工作的认识,把治污工作同调整工业结构、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紧密结合起来。要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综合协调,落实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坚持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确保把限期治理工作抓实抓细抓好。
  二、限期治理工作的范围和有关要求
  (一)治理范围
  1.不能稳定达到《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山东省淮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或严重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企业;
  2.在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周围影响饮用水安全的企业;
  3.在城区周围以及人口稠密区和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产生化工异味,影响群众生活和城市形象的企业;
  4.二氧化硫排放量较大的电厂、焦化厂、化工厂、冶炼厂、工业锅炉和集中供热锅炉等影响减排指标的企业;
  5.粉尘、烟尘排放不达标的建陶、水泥等影响城市空气质量的企业和工业集中区域。
  (二)治理要求
  1.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列入限期治理计划的有关单位,要制定治理计划,明确期限,落实责任,集中人力、财力、物力,搞好治理工作。企业在未达到治理标准要求之前,要把资金优先用于污染治理,各有关单位不得批准其新扩改建项目。
  2.所有限期治理单位要在规定的治理期限内治理达标;限期治理达不到要求的,限期半年限产治理;限产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对其产生污染的生产线实行停产治理。
  三、加强监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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