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6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未按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小规模商业企业。
(2)超市、品牌专卖、区域代理经销商、冠名发票使用企业、小规模商业企业大户和个体大户。
(3)有分支机构或商业连锁的小规模商业企业。
2.重点地区:2006年底零申报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县(市)、区,个体商业税收增长和个体总税收增长不同步的县(市)、区。
3.疑点纳税人:
(1)2006年10月至2007年3月连续六个月低零申报的小规模商业企业。
(2)全年未使用发票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和发票使用量异常的个体商户。
(3)月应纳税款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实行查帐征收的小规模商业企业。
(4)低于全市个体商业核定户平均税负的实行核定征收的小规模商业企业。
(5)转非信息异常的个体商户。
(6)月纳税额在800元以上的个体大户、一些存在表面经营规模较小、有可能取得大笔收入的特殊行业个体商户。
(7)税负偏低的大型商场租赁柜台商户。
(8)发票开具金额超标准未补税或未调整核定定额的个体商户。
三、专项整治内容
(一)增值税专项整治的内容
主要从企业的销售收入、进项税额以及货物、资金、发票等方面进行整治,特别是税负偏低的行业和企业要进行重点治理。
(二)企业所得税专项整治内容
商业增值税整治的重点行业和异常企业中,企业所得税也一并整治;对商业企业所得税2006年度亏损户、零申报户和微利申报户进行整治;对2006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而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与其经营和收入规模不相匹配的大型批发企业、零售企业、连锁企业,进行重点整治。
(三)个体及集贸市场商户专项整治内容
主要是检查个体及集贸市场商户定税依据、定税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有关费用是否真实;对个体工商户停业、注销、转非异常信息收集整理、分类治理;对个体大户进行重点监控;检查集贸市场是否存在漏征漏管现象;对大型商场中的承租商户逐户核对,按实际情况进行剥离;对发票使用量异常、存在销货不开票、使用假发票或流失发票的问题进行严厉查处,核对发票开具金额与税款核定金额,达到以票控税。
四、整治期间和时限
(一)整治期间:原则上对商业纳税人2006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业务及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治理,如发现有重大税务违法行为的,可以往前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