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2日)宣布失效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商业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2007]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我市商业税收管理秩序,有效遏制我市商业税收增长乏力、税负偏低的局面,结合新乡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商业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的
开展对商业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一是解决我市商贸企业增值税税负和商业个体定税长期偏低的问题;二是打击和防范虚开发票或利用虚开发票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三是查找问题,堵塞漏洞,建立税收长效管理机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优化我市的经济发展环境。
二、整治范围
(一)商业一般纳税人整治重点
1.重点行业:2006年税负低于全省平均税负或2006年税负同比下降幅度较大的烟草制品批发、医药经销(含批发、零售)、石油及制品批发、煤炭及制品批发、建材经销(含批发、零售)、汽车经销(含批发、零售)、家电经销(含批发、零售)、机动车燃料零售、金属及金属矿批发、其他化工产品批发和大型商场。
2.异常企业:
(1)2006年零申报企业。
(2)2006年税负低于全省同行业税负的企业。
(3)2006年税负低于同期水平的企业。
(二)商业企业所得税整治重点
1.上述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整治的重点行业和异常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2.商业企业中2006年亏损、零申报和微利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微利企业是指年纳所得税税额在1000元以下的企业。小规模商业企业所得税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行业和企业进行整治。
3.对2006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而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与其经营和收入规模不相匹配的大型批发企业、零售企业、连锁企业,各县(市)、区要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相结合,选择重点企业开展整治。
(三)小规模商业企业或个体商户整治重点
1.重点行业和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