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坚持政府为主、单位负责、社会捐助相结合,进一步完善落实奖励、优先、优惠、扶持、救助、保障“六位一体”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制定出台土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扶贫、社会保障救助、教育“两免一补”等涉及农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都要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倾斜。认真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农村双女绝育家庭、农村自愿终生只要一女孩家庭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特别要重点落实好以下几个方面的政策:(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夫妻,落实奖励扶助制度,发给每人每月50元的奖励扶助金。省级试点单位奖励金按省规定由省、市、区(市)财政分级负担,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自行试点单位奖励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区(市)财政承担。严格执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制度和程序,确保奖励扶助对象统计准确无误,奖励扶助金发放及时到位。(2)奖励农村终生只要一个孩子家庭制度。对农村符合二孩生育条件自愿报名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每月20元发放,并给予一次性不少于2000元的现金奖励,奖励费从原渠道列支。(3)实行农村困难计生家庭救助制度。运用计划生育公益金,建立对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困难农村计生家庭长效救助制度。民政、残联、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团体在开展救助活动时,要首先救助农村计生家庭。(4)大力实施“少生快富”工程。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提供信息、技术、项目资金、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积极发展周期短、有市场、效益好、风险小的计划生育“三结合”项目和相关产业,努力兴办“三结合”示范基地和示范园舍,带动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脱贫致富。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完善农村稳定机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工作进度。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合力。
(二)加大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根据财力状况安排必要的资金支持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同时要广开渠道,多元筹资。一是加大福彩发行工作力度,努力扩大销售规模;二是进一步规范社会捐赠工作,大力发展社会捐赠事业;三是培育发展民间慈善机构,鼓励和引导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建立社会公益基金会,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三)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监督机制。在定期组织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专项检查的同时,加强审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确保各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落到实处。同时,要积极开发全市农村社会保障信息系统,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信息管理和服务网络,不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手段,实现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的规范化、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