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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村务公开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拨的资金及分发救灾救济款物情况应当即时公布。内容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下拨的扶贫款、财政转移支付(村级部分)、五保和优抚金、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金、民房改造款、种粮直接补贴、兴修水利工程及解决人畜饮水等问题而下拨的专项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下拨和社会捐赠救灾救济款物的数量、发放的原则与条件以及确定的发放名单、数量等。
  第十条 土地征收、征用和宅基地使用情况应当即时公开。内容包括: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数量、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调整和新划宅基地的地点、使用人和使用面积等。
  第十一条 村集体固定资产处置和经营实体运营情况,每季度至少应当公布1次。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情况,村集体土地、企业、果园、农场、林场等承包、租赁情况,以及基建项目的发包、承建情况等。
  第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大病救助和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情况每季度至少公布1次。内容包括:合作医疗收支情况、大病救助情况、生育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情况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情况等。
  第十三条 水电费收缴情况每月公布1次。内容包括:水电价、水电用量和交费情况等。
  第十四条 经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也必须列入村务公开的内容。
  第十五条 村务公开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拟定村务公开方案,并征求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意见后公布;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采取召开村民代表座谈会、设置意见箱等形式,征求村民意见,并就村民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对经调查核实确实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限期纠正并重新公布结果,也可以直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质疑或者质询,村民委员会应当在5日内予以明确的解释和答复;
  (三)村民委员会将公布的村务公开内容及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方便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村务。也可以同时采取电视、广播等其他辅助形式公开村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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