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作用。街道和乡镇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强辖区内就业动态管理,逐步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提供针对性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继续加强社区工作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保障业务经费。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要在加强转移就业培训和组织劳务输出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四)积极培育劳务经济,稳步推进劳务输出。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将公共就业服务向农村延伸,完善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工作配合机制。推行职业培训、就业服务、权益维护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以培育劳务输出品牌为重点,提升劳务输出的规模和层次。建立一批各具特色的劳务输出基地,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增强我市劳务输出的竞争力。对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以输出地定点培训机构为主进行就业培训,由定点培训机构所在地财政落实一次性就业培训补贴,按照谁提供中介服务、谁享受补贴的原则,由职业中介机构所在地财政落实职业介绍补贴。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其所需资金由其征地费用统筹安排。
五、加强失业调控,改进就业宏观管理
(一)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失业预警机制。要逐步建立完善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就业管理制度。建立劳动力就业失业状况统计调查制度,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实现动态分析监测,准确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行业,要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规范企业裁员、国有集体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事前要向当地政府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国有集体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严格审核并督促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