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其他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对参加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实现就业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给予800-1000元的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对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给予不高于400元的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
(二)积极开展创业培训。扩大创业培训规模,为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经创业培训成功创业的,每创造一个就业岗位,并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1200元的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纳入再就业培训补贴范围。
(三)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加快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步伐,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进一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实行就业准入管理。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初次申请初级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的,鉴定机构提供免费鉴定,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四)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提高转移就业质量。鼓励用人单位、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根据农村劳动者特点和就业需求,开展针对性、实用性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适当安排。
四、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一)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承担起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按照建立统一、公平的城乡劳动力市场和“金保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及其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争取用两年时间,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有机衔接和全程信息化。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求职、信息发布和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积极引导、规范和发展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
(二)加大公共就业服务力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城乡所有求职者和各类用人单位纳入服务范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成功的,按每人12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所需资金由再就业资金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