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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

  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从再就业资金中按规定缴费比例的6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强化小额贷款担保扶持。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最高不超过3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贴息。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要建立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降低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反担保门槛。经办银行要简化手续,有关协作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效率。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补充担保基金,提高担保能力。
  (六)继续做好中央和省管理企业就业转失业人员的就业工作。对中央和省管理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在地财政统筹解决。
  (七)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程序,注明失业人员原所在企业性质、个人身份等信息。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在省内统一享受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三、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
  (一)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全面推行面向社会各类人员的就业培训,不断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加强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农村科技培训中心、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等培训机构建设,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培训机构作为定点培训机构。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挂钩机制,引导各类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鼓励就业转失业人员、未能继续升学的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和未能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到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接受技能培训。充分发挥企业、行业和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加快培养适应企业需求的高技能人才。
  扩大技能扶贫实施范围,建立扶贫与就业联动机制。对农村贫困户(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足700元)和享受城镇低保家庭的子女实施免费培训,使更多城乡困难家庭子女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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