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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包括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国有、集体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含符合规定条件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一户两代、夫妻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以上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扶持政策。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人员按照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二)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持《再就业优惠证》并在税收扶持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性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城市新建或扩建市场,应当拿出一定比例的新增摊位或相对集中的经营场所,用于失业人员就业。
  (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税收扶持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同时,对上述企业在相应的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补贴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纳部分,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四)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鼓励各类服务型企业、其他企业后勤服务岗位和街道社区组织开发的服务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补贴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纳部分,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最长不超过3年。“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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