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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
(枣政发〔2006〕1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积极扩大就业
  (一)就业工作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全市“十一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并举战略,坚持市场就业方针,着力构建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就业培训体系、再就业援助体系、优惠扶持政策体系和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在重点解决好失业人员就业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问题的同时,统筹做好城镇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努力推动城乡就业全面协调发展,形成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做好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工作,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提高就业质量;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逐步实现城乡统筹就业;积极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建设统一、规范、完善、开放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推进素质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主要目标是:从现在起到2008年,每年城镇新增就业5万人,其中失业人员再就业1.5万人,困难群体再就业0.3万人;每年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6万人;开展再就业和创业培训0.7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2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继续控制在4%以内。
  (三)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坚持通过发展解决就业问题,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建设项目时,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因素考虑,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增长模式。积极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中小企业,鼓励和引导各经济开发区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大力发展服务业,进一步完善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广开就业门路。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灵活形式实现就业,加快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积极培育劳务经济,推进劳务协作和劳务输出,组织和引导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镇有序流动。加快城市转型步伐,按照市场需求发展接续产业,引导劳动力转移就业。
  二、完善和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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