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的通知
(枣政发〔2006〕1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枣庄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
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等发病率、死亡率高,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动物疫病。
第三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和早发现、早报告、快反应、严处理的原则;实现把住关口不输入,强制免疫不漏只,发现疫情早扑灭,严格控制不扩散,确保人员不感染的目标。
第四条 市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全省重大动物疫病名录和全市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危害程度,拟定全市重大动物疫病名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并建立下列责任制度:
(一)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指挥长具体负责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二)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接种、检疫、消毒和疫情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