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至9月,各地区、各系统、各主管部门要加强不定期的安全专项检查,并针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及时督促经营和管理单位、从业单位予以全面整改,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在10月底,各地区、各系统、各主管部门要将专项整治的工作情况,书面报市安委办。
附件1:防范有毒有害危险作业场所中毒等事故须知
附件2:危险场所作业单位备案表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OO七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1:
防范有毒有害危险作业场所中毒等事故须知
一、作业单位的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要确认本单位各种危险作业中可能发生有毒有害危险作业场所中毒等事故的场所,在这些场所悬挂或张贴警示标志。
二、作业单位要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并且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作业。
三、作业单位应将作业方案明确告知所有作业人员,明确管理者、作业者和监护者的责任。从业人员有权拒绝未经批准、无安全防护设备、无救援设备以及无监护人员等措施的冒险作业。
四、凡进入中毒、窒息等危险场所作业的,作业人员应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和防范设施。
五、实施作业之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规定。凡是不符合标准的,应在采取通风等措施后,再次进行检测,直至各项指标符合标准后,方可作业。
六、作业人员要配备气体检测仪器、空气呼吸器、救护带等安全器具。
七、作业时,在中毒、窒息危险场所外部安全区域必须设有监护人员,监护人员要与作业人员保持不间断地联络。作业过程中,监护人员不得擅自离开作业现场。
八、一旦发生中毒、窒息等事故,要尽快将伤者送到有高压氧仓的医院进行抢救。
附件2:
危险场所作业单位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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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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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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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业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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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培训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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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安全 │ │
│ 管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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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性分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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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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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检测仪器 │ │
│ 和应急救援器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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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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