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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开展防范有毒有害危险作业场所中毒事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一)组织发动、调查摸底阶段(2007年4月底前)
  以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大力宣传此次专项整治的目的、意义、方式和主要措施。要在专项整治之初,把《有毒有害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单行本和防范有毒有害危险作业场所中毒事故的宣传画发放到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和作业单位。全面启动和完成对危险作业场所及作业单位的调查摸底工作。
  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有责任要求作业单位根据《规定》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培训,每个从业人员知晓《防范有毒有害危险作业场所中毒等事故须知》(附件1),做到“安全意识增强、安全技能提高、安全仪器配齐、安全器材会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行督促落实。
  (二)自查自纠,督促整改阶段(2007年5月底前)
  各地区、各系统应当根据专项整治的要求,督促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认真开展自查整改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和管理单位要负责督促各作业单位认真对照《规定》和整治重点,全面开展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落实工作,特别是固定或临时警示标识的设置,全面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三)重点抽查、集中整治阶段(2007年6月底前)
  各区县和市建设、房地、市政、水务、市容环卫、通信、电力、煤气、安监等部门应针对各相关单位前阶段自查自纠的情况,开展有重点安全抽查,提高安全隐患整治效果。市安委办将组织相关部门就全市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四)实施备案、掌握动态(2007年7月底前)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的要求,对本系统、本行业的从事危险场所施工的单位实施备案工作。从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的单位,向市政管理部门备案;从事水务系统所属污水处理和排水设施建设、维修、保养、清理等作业的单位,向水务管理部门备案;从事市容环卫系统所属生活垃圾填埋、堆肥工程中沼气综合利用设施、沼气池及化粪池作业的单位,向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备案;从事电力、通信、煤气井下作业的向各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作业单位,报作业所在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危险场所作业单位备案表(附件2),作业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养护运行维修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记录,配备的安全防护器材清单等,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情况。
  (五)加强监管、总结上报(2007年10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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