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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律师服务广告审查的通知


  五、律师服务广告内容应当符合《广告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其宣传的律师服务范围应当以《律师法》的规定为准,不得利用广告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的宣传,不得提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服务项目。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述案件自述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六、律师服务广告中不得含有下列情形:

  1.贬低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及其服务;

  2.明示或暗示其为某一领域专家,或者对诉讼代理结果作不科学的保证,使公众对该律师产生不合理期望的;

  3.与法律服务无关的私人调查服务。

  各广告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广告法》的要求,在代理、发布律师服务广告时,严格查验资格证明文件,加强对此类律师服务广告内容的审查把关,防止一些不具有资格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利用广告欺骗社会公众。对于发布虚假违法律师服务广告的,工商部门将依法追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行政违法责任,同时按照《律师法》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将有关情况移送律师行业主管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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