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核定的个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应征税额计算
计算公式:个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应征税额=核定的单位建筑面积计税租金收入最低标准*出租建筑面积*综合征收率
单位建筑面积计税租金收入最低标准,可根据个人房屋租赁市场的变化情况,由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进行调整。
对无租使用的营业房,由房屋所有人从房屋使用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房屋所有人未缴的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计算公式:应征房产税税款=房屋原值*70%*1.2%。
第二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人对税务机关将其自有房屋以无偿使用的名义交给其他个人或单位用于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但实际收取租金或实物等其他经济利益的认定有异议的,应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无偿使用《公证书》等合法有效证明。
第二十三条 个人出租房屋的纳税期限。
(一)纳税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月收取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10日前缴纳;
(二)纳税人根据租赁合同一次性收取数月(年)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10日前一次性缴纳;
(三)对实行核定征收的,各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可视实际简并征期;
第二十四条 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的委托代征税款必须使用税务机关提供的开票软件,开具完税凭证。
乡镇、街道协税护税工作站应实行POS机划缴等电子结算方式,并与银行联网,确保纳税人划缴税款的成功。
第二十五条 乡镇、街道协税护税工作站受托代征的税款实行网上申报、“一户通”扣款的方式解缴国库。
第二十六条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以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就地入库。
第二十七条 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按本办法对个人出租房屋实行税收征收管理,税务机关不对其租金收入的合法性进行界定。
第五章 监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在登记、征收、管理、处罚、统计和考核等环节全面纳入信息化管理。实行市局到分局,分局到协税护税工作站联网的全方位、立体式监控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