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地税征〔2007〕23号)
局属各单位: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二月六日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保证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浙地税函[2006]480号)及《
杭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3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在本市范围内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个人出租房屋行为是指将自有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者获取其它经济利益的行为,以及承租人将租入房屋再出租的转租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个人出租房屋:
(一)以房屋产权投资入股,不承担经营风险,从被投资方取得固定收入的;
(二)以承包、租赁经营或以其他名义提供房屋使用权的。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个人)为房屋出租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房屋承租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提供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房屋代管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租赁合同等,并协助主管地方税务分局与房屋所有权人取得联系。如不能提供上述情况或提供情况不实,造成主管地方税务分局与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房屋代管人)无法取得联系的,由承租人代为缴纳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