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通知》(渝办发〔2007〕29号)精神,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海事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技术性能和运营状态的检查和监管,加大交通安全执法力度,严禁超载超限超速,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旅客出行安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级交通、公安、建设、市政、安监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危险路段和公路桥梁进行全面排查,立即消除安全隐患。对施工路段、事故多发路段要安排专人值守,加强现场监管。各类运输企业要加强对司乘人员的资质审查和安全教育,严防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违法驾驶,严防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带病驾驶和农用车载客。交通部门要强化高速公路的安全执法,落实安全防范和应急救援措施。各级交通、海事、渔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要落实人员,加强渡口、码头、重点水域的现场值守和巡航,对客渡船实施重点监管,严格执行客渡船首航报告制度、末班报备制度和签字发航制度,严禁渔船、自用船非法载人。要加强对违禁物品的安全检查,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乘坐交通工具。铁路部门和沿线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针对铁路第六次大提速后对安全运行的新要求,全面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加强道口和沿线交通管制,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保证列车和行人安全。
(二)加强公众聚集场所安全监管和消防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级公安、旅游、园林、文化、商贸、安监、消防等部门要做好大型聚集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妥善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活动,一律不得审批。旅游部门要对游船、缆车、索道等游客运载工具及带有危险性的旅游项目和设备安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加强维护和管理,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停止运营。各类风景名胜区、公园、游乐园要控制好高峰时段游人数量,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搞好各种体育、文化、娱乐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严防拥堵、踩踏事件发生。严格控制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大型集体活动,一律禁止学生集体包车长途旅行。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文化娱乐、宾馆饭店、车站、码头、商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确保消防设备设施齐全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