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注射剂生产企业;
3、特殊药品生产企业,特殊药品使用重点企业;
4、最近两年未进行过药品GMP跟踪检查企业;
5、有因举报或协查频次较高的企业;
6、2006年国家级和省级质量公告有不合格药品的企业;
7、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进行跟踪检查的药品生产企业。
三、检查时间安排
1、2007年跟踪检查时间不集中安排,省局组织跟踪检查的由认证中心统一安排,采取飞行检查的方式;市(州)局可根据日常监管情况自行组织安排本地区跟踪检查工作,并应在今年年底前结束。
2、每户企业的现场检查时间不少于2天,根据具体情况个别规模较大企业的现场检查时间可延长1天。
四、检查要求
1、检查组一般由3-4人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省局组织的跟踪检查,市(州)局可选派一名观察员,负责协调和联络工作;市(州)局组织的跟踪检查,检查组中原则上至少应有1名GMP检查员。
2、认证中心、各市(州)局对跟踪检查的每户企业应制定现场检查方案,跟踪检查程序参照药品GMP认证程序进行。检查组在现场检查时应按照《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如实记录缺陷项目,形成跟踪检查报告,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全体成员在被检查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监督检查记录”栏下签字,记载检查结论;对因停产、大修、转产、关闭等特殊情况而无法进行现场检查的应在跟踪检查报告中说明情况。
3、跟踪检查不事先通知被检查企业,企业应按正常生产要求组织生产;对有因举报或出现突发事件的,可采取飞行检查方式直接抵达企业现场进行检查。跟踪检查主要追溯企业最近一次认证或跟踪检查以来GMP实施情况。
4、对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检查组应进行调查、取证,在检查报告中予以记载说明,并及时移交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对重大案件和跨地区案件的,应及时移交省药品稽查总队处理。
5、跟踪检查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上报认证中心,一份由市(州)局留存,检查缺陷项目情况由企业可留存一份。
五、检查重点
1、最近一次认证或跟踪检查缺陷项目的整改情况;
2、生产和质量负责人是否有变动、有关变更的备案情况,变更后人员是否符合要求;技术人员队伍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稳定;员工的培训情况;
3、生产车间和生产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