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补贴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可根据工作实际开展日常督导评估、专项督导评估、综合督导评估。督导评估可通过实地核查、随堂听课、召开座谈会、电话抽查、问卷调查、网络核查等多种方式进行。

  (三)违约违规处理

  1、对督导评估中发现并经查实补贴培训机构有违反《协议》约定的,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协议》约定处理。

  对督导评估中发现并经查实补贴培训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2、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处理补贴培训机构违规行为时,涉及补贴经费的,应视情况予以减拨或不予核拨,对已核拨的培训补贴经费应予以追回。

  3、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将督导评估及处理情况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关于补贴培训信息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建立补贴培训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本市补贴培训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一)补贴培训目录信息公布。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在每年3月份公布补贴培训目录和补贴标准,每年下半年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作适当增补调整。

  (二)补贴培训机构信息公布。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将已签约确认的补贴培训机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应包括机构基本情况、培训运作情况、鉴定质量情况等。

  (三)督导评估情况信息公布。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区县补贴培训督导评估情况;对补贴培训机构违规行为作出处理的,处理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其它

  (一)列入当年度补贴培训目录的新职业培训项目,以及行业企业急需但相关有资质培训机构较少的技能类的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可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培训机构,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同意的,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与培训机构签订单项《协议》。

  (二)培训机构组织的定向培训,就业录用率达到80%及以上的,所有学员均可持“培训帐户卡”核销培训费用;就业录用率达不到80%的,录用的学员方可持“培训帐户卡”核销培训费。培训费核销以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备案手续为准,协保人员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准。

  对用人单位是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定向培训项目,须经所在区县开业指导中心审核同意。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