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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补贴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2、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将已签约确认的补贴培训机构相关材料报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备案。

  二、关于补贴培训目录和标准

  (一)补贴培训目录

  1、根据《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由市劳动保障局在听取区县和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农委、市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确定补贴培训目录,并由市劳动保障局定期向社会公布。

  2、本市失业和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非目录内的定向培训,均可纳入补贴培训的范围。

  (二)补贴标准

  1、补贴培训目录内各培训项目的补贴标准,经市物价局核准后,由市劳动保障局公布实施。

  2、凡具有本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的劳动者,持“培训帐户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范围内的职业培训并考核鉴定合格的,失业和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可享受100%培训费用补贴,参加中高层次技能培训的在职职工和高校毕业学年的学生可享受50%的培训费用补贴。

  本市劳动者参加补贴培训目录范围的初级、中级或模块类培训项目,考核鉴定不合格的不予以培训费用补贴;自考核鉴定之日起一年内补考合格的,也可予以培训经费补贴(补考鉴定费用自理)。

  三、关于补贴培训督导评估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培训机构开展补贴培训的情况进行管理,实施督导评估。

  (一)督导评估组织实施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补贴培训督导评估工作的领导,建立补贴培训督导制度,制定实施方案,对每个补贴培训班均有督导记录和评估意见。

  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失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等职能部门应相互配合,形成督导评估协作机制。

  (二)督导评估内容和方式

  督导评估的内容,应包括培训招生情况、授课计划执行情况、师资和实训落实情况、教学组织情况、培训质量情况、培训经费核销情况等。督导评估重点是对补贴培训机构在实施培训过程中的规范操作和质量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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