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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补贴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日)废止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补贴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技发(2007)1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补贴培训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四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补贴培训工作的意见

  为完善本市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补贴培训的工作机制,规范补贴培训的运作,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补贴培训的实施机构

  (一)申报条件

  补贴培训的实施机构(以下简称“补贴培训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定办学资质,补贴培训项目应为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范围内的培训项目。

  2、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具有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

  3、具有较丰富的办学经验,培训质量较好。培训机构申请承担的补贴培训项目均应有过一个完整的培训周期经历,培训项目的鉴定合格率一般不低于上年度该项目全市平均鉴定合格率(列入当年度补贴培训目录的新职业培训项目除外)。

  4、培训机构年度网络化检查合格,培训机构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申报审核

  1、培训机构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申报的培训机构进行审核,基本符合条件的应通过市劳动保障服务网和区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七个工作日。

  (三)签约

  1、经公示后审核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与其签定《培训成果购买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每年签订一次。《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期限、补贴培训项目、培训规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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