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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施行上海市认证认可社会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一条 工作制度
  (一)工作联系制度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义务监督员的管理和联络。及时向义务监督员发送与其履行监督职责有关的文件、简报、信息及各种学习资料。通过电话、信函、登门走访等各种形式保持与义务监督员的密切联系,听取其对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上海质量技术监督局保持与义务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义务监督员参与监督工作的情况,取得各部门各单位对义务监督员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二)工作例会制度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每年1月和7月召开义务监督员座谈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探讨问题,布置任务,向义务监督员通报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和要求,并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三)通报反馈制度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义务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转递的人民来信及投诉、举报,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并在两周内向义务监督员反馈办理或落实情况。因特殊原因暂时落实不了的,应将有关情况告知义务监督员,并做出解释。
  (四)情况报告制度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每年7月第一周向国家认监委上报义务监督员的聘用情况和工作情况。对义务监督员反映的重大违规违法案件的处理以及涉及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及时向国家认监委汇报。
  第十二条 义务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停止对其聘用,收回聘用证书并报国家认监委:
  (一)聘用期满未续聘的;
  (二)聘用期内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纪律要求及本办法规定的;
  (三)因健康问题无法胜任义务监督员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停聘的。
  第十三条 义务监督员无报酬。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义务监督员实施年度考核,对做出显著成绩的义务监督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义务监督员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有关非法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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