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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濮政〔200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2007年1月4日,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豫政〔2007〕1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印发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围绕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基本梳理清楚了各级各部门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确认并公告了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职责,并对各级各部门2006年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了初步评议考核,有效促进了行政执法质量的提高。但是,也应该认识到,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是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否则,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就会流于形式,达不到预期目的。《办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执法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范围、方式、程序作出了全面规定,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一个重要抓手。它的颁布施行,对于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办法》在本地区、本部门的全面、正确贯彻执行。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组织广大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办法》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精神,深刻认识《办法》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努力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要结合《办法》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执法标准,明确执法程序,强化执法责任,建立行政执法各项基本制度,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各级各部门的政府法制机构要在本级政府和本部门领导下,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具体组织、实施、协调工作。监察、人事等机关要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相应工作。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要求,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有关制度,明确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运作程序,努力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经常化机制,并积极探索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与行政执法奖励的结合机制。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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