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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7]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2007〕20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对我市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指导,全面清理现行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
  二、清理主体及清理范围
  (一)负责清理的主体。负责这次清理的主体是市政府,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二)清理的文件范围
  1.市政府规章(见附件1);
  2.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规范性文件;
  3.区县政府及区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区县政府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高新区管委会及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规范性文件,高新区部门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原则
  此次清理按照“谁负责组织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进行。
  (一)规章、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或规章等上位法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替代的,要明令废止。
  (二)规章、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三)规章、规范性文件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或规章等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四、清理方法、步骤
  全市清理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工作分以下7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动员阶段。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研究国务院和国务院法制办有关文件精神,提高对清理工作的认识,结合实际,制定清理工作方案。
  (二)列出目录,找出文本。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对所负责实施的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本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列出目录,找出文本;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列出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找出文本。
  (三)对照依据,逐件审核。一是对属于本区县、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将其正式文本内容对照清理要求和上位法及国家政策的内容逐件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存在与该次清理要求和上位法及国家政策不一致的内容,提出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意见和理由,并分类填写《市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见附件2)、《市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见附件3)、《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见附件4)、《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见附件5);二是对不属于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如果认为应当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也应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和理由,并填写《市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或《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四)征求意见阶段。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将初步清理结果发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在报纸上发布征求意见信息并公布联系电话,在政府网站设立征求社会意见专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五)论证确认阶段。组织有关专家,对经过征求意见修改后形成的论证稿进行论证,进一步确认清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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