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参与城乡规划、共建和谐社会”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粤建规字[2007]28号)
各地级以上市规划局、建设局:
今年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十七周年。为了进一步提高公众的城乡规划意识,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根据省建设厅、省委宣传部《 建立城乡规划公众参与机制和公示制的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见附件),我厅决定于今年4月1日-7日结合纪念《
城市规划法》颁布十七周年,在全省统一开展“参与城乡规划、共建和谐社会”宣传周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宣传内容
一是宣传《
城市规划法》、《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建设部《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精神;二是宣传城乡规划成果及城乡规划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成就;三是宣传各地开展“阳光规划”、公众参与规划的实践与探索等。
二、宣传形式
1、组织人员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发放城乡规划相关的各种政策、法规和规划建设成果简介等印刷品;
2、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以及举办展览等形式,公开展示城乡总体规划、专业(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景观设计等城乡规划设计成果;
3、设立“我心目中的城市”等专题,邀请关心支持城乡规划工作的规划专家及社会各界人士,参加座谈会,听取他们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