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建规函[2007]85号)
各地级以上市规划局、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行政许可申请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条件,根据人事部《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和关于印发《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职发[1991]11号),参照粤建管函[2007]8号文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人职发[1990]4号中“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经批准在哪个范围内评聘的,则在哪个范围内有效”的规定,我省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申请办理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行政许可时,其所提交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职称)证书应当是我省人事主管部门所核发的,在省外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不能作为编制单位申报资质的材料。
二、根据人职发[1991]11号中“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哪里评哪里有效’问题”的具体说明,凡从外省进入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我省职称管理的政策规定,申报评审或按国家规定报考相应专业技术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