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稽查工作。对违反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拒缴、欠缴、逾期不缴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价格调节基金要严格执行国家政府性基金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六)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并加盖“安阳市价格调节基金票据专用章”,严禁使用其它票据。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减免
价格调节基金原则上不得减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减征、免征或缓征。
(一)符合国家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减缴、免缴、缓缴政策的。
(二)学校、幼儿园、残疾人福利事业、残疾人个体经营者。
(三)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凭下岗再就业优惠证和免税证明予以免征。从事建筑、娱乐、广告、美容美发、桑拿、洗浴、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的,不在免征范围之内。
(四)经济适用住房开发。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申请减免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安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减免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手续一并送交安阳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经核实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减免。
四、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
(一)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支配权属市人民政府,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二)报批程序
使用价格调节基金,首先由使用单位向市基金办提出申请预算,市基金办、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拨付使用。
(三)使用范围
1、用于政策性补贴。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时,对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适当给予补偿。
2、用于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当粮油副食品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剧烈波动时,根据价格波动的原因、影响的环节,可适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
3、用于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