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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政〔200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政策,增强政府对市场价格的调控,现就进一步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基金的范围和标准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对象主要是高消费和娱乐享受型消费行业、高利润行业、垄断性行业、保护性资源开发类产业和政策限制类产业。主要涉及住宿、餐饮、娱乐、广告、房地产开发、电信、烟草、采矿等企业,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行业等。具体征收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住宿业(含商务会馆、产权式酒店)按经营收入的2%计征。
  (二)餐饮业按营业收入的1%计征。
  (三)服务业(美容美发、保健服务、洗浴、照像、休闲健身、文化娱乐及中介服务等)按营业收入的2%计征。
  (四)广告业按广告收入的0.75%计征。
  (五)电力、电信和其它信息传输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六)烟草生产企业按纳税额的0.35%计征;卷烟批发企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七)采矿产业按回采率征收。回采率在65%以上的企业每销售1吨,征收1元;回采率在55-65%的企业每销售1吨,征收10元;回采率在45-55%的企业每销售1吨,征收20元;回采率在45%以下的企业每销售1吨,征收30元。
  (八)房屋出租(含市场、商场内门面、柜台租赁)按租金收入的1%计征。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工程造价的0.15%计征。
  (十)为了保护、节约资源,对特殊产品和行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水、电、燃气、热力等特定商品定调价时,按调价总额的2%(一年计算)一次性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与管理
  (一)市级管理的价格调节基金委托市地税、国土资源、房管、建设部门代征。
  (二)征收范围中第一、二、三、四、五、六项由市地税部门代征,第七项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代征,第八项由市房管部门代征,第九项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代征,第十项由市基金办直接征收。代征手续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代征办法及手续费见《安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三)价格调节基金按月征收。代征单位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于每月25日前,将所征收的基金直接解缴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价格调节基金”财政专户。煤炭、铁矿石产业及其它非金属矿产业的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全市统一征收,由市代征部门征收后一并解缴市财政专户,市财政与县财政按4:6的比例分成,每年由市财政向县财政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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