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和节能监测制度。市里确定的77户重点耗能企业要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要求,开展能源审计,认真编制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要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强化基础管理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分解落实节能目标。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跟踪、指导和监督,引导、促进企业积极开展节能降耗。重点用能单位要建立健全能源消耗统计分析制度,每季度向发改、统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分析。进一步加强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的监督作用,依法开展节能监测,加强对重点耗能行业和用能单位的主要用能设备、生产工艺以及宾馆、商厦等能源利用状况的监测、检查。
(四)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或未能通过评估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坚决从源头杜绝能源资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市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制定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
(五)加强能源计量、能效标识管理和市场监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测量管理体系,检查和督促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定期对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指导企业加强能源计量检测数据的应用,健全完善工艺操作标准。工商、质监、发改等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对实行强制性能效标识的家用电器、电动机等产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流入市场。严格执行限制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加强对月饼、茶叶、保健食品等产品过度包装、搭售行为的监管。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严厉打击报废机动车违法交易活动。
(六)加强电力需求侧和电力调度管理。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优化城市、企业用电方案,提高电能使用效率。优先安排生物质能和热电联产、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
(七)加大政府对节能投入支持力度,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各级各部门要对节能技术与产品的推广、应用、示范试点及节能工作的宣传、培训和表彰奖励等给予积极支持,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对节能重点项目,应根据国家投资和信贷政策的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各级贷款担保公司优先提供贷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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