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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验收条件等规定的通知

  2.4.经营企业应具有冷藏设备,保证冷链运送。
  *2.5.库房(冷库)建筑应符合防潮、防火要求,保持清洁和干燥,库房应有保证兽药正常储存的货架、地面衬垫物、有必要的冷藏、防冻、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所经营的兽药质量。
  2.6.对温、湿度有要求的库房(冷库),温度、湿度控制应符合储存要求,按规定定期监测并记录。
  2.7.企业应设有档案室或配备档案柜,并设专人管理。
  2.8.企业的经营地址应与注册地址一致。

  3.制度与管理
 
 3.1.企业应备齐与兽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兽药产品质量标准。
  3.2.企业应建立员工专业知识的教育培训制度及培训记录。
  3.3.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项凭证、记录应存档备查。
  *3.4.企业应制定兽药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出库等工作的质量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3.5.企业应制定兽用生物制品的购销管理制度。每批兽用生物制品均应有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内容包括商品名、通用名称、批号、规格、数量、有效期、购销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等;购销记录应保存在药品有效期后1年。
  3.6.企业应建立供货商质量评估制度,同时建立供货商档案。
  3.7.企业应建立兽药退货和收回的书面记录。
  3.8.企业应建立兽药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对用户投诉的质量和不良反应等问题应有详细记录。
  3.9.企业应建立重大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不合格兽用生物制品处理登记制度,同时建立相应的记录,并及时上报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3.10.直接接触兽药的员工(验收、库管、销售、质量管理)应进行相关项目的身体健康检查,每年至少体检一次,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质量管理
 
 *4.1.企业应建立产品质量档案,包括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每批产品的检验报告单、合格证及批签发手续、批准的兽药产品标签及说明书样本复印件。

  5.其他事项
 
 *5.1.企业应提供与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签订区域代理协议、与国外生产企业或在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或与代理商签订的经销协议,并注明经营范围和起止时间。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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