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验收条件等规定的通知
(京农兽医字[2007]2号)
各区县农委(丰台区林业局)、四城区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行政审批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十六条和国务院《
兽药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拟定了《北京市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验收条件 》等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验收条件
2.北京市开办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审批现场验收表
3.《兽药经营许可证》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兽用生物
制品经营)
4.开办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七年二月六日
附件1:
北京市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验收条件
1.机构和人员
1.1.企业应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并具有组织机构图。
*1.2.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兽医、药学等相应的专业学历证书,并且从事兽药相关行业3年以上;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名,应具有兽医、药学等相应的专业学历证书,并且从事兽药相关行业3年以上。
1.3.兽药销售、技术服务人员具有兽医、药学等相应的专业知识,并且从事兽药相关行业3年以上。采购、库房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1.4.企业应在经营场所公示组织机构图和人员名单。
2.场所与设施
2.1.企业应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库房、设备。
*2.2.经营场所面积应在30平米以上,并提供房屋租赁协议(或房屋产权证明)和经营场所平面图和方位图。
*2.3.企业应根据其经营的兽药品种和销售权限设置相对独立的冷库 (对有特殊要求的品种,按照相关储存条件执行)或其他存储设施。其冷库租赁协议(或房屋产权证明)有效期1年以上,冷库面积应在15平米以上,低温库和冷藏库应分别设置,库容不得超过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