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审核修改
(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主管部门,对规范性文件初稿进行审核修改,首先对主体、程序、许可、处罚、收费、强制等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同时结合调研情况,拟定切实有效的措施,注重创新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注重提高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进而形成文件修改稿。
(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由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论证会,对规范性文件修改稿进行座谈论证。
对重大事项、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律师等进行研究论证。
(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管部门根据论证意见对文件修改稿作进一步修改后,分别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阅,同意并签字后形成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
五、征求意见
(一)对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发送各相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和修改建议。
根据需要,在书面征求意见的同时,也可组织召开座谈会,当面征求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二)建立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对于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文件或其它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经市政府批准后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府法制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三)建立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听证制度。对于社会影响较大、涉及面较广、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主管部门代市政府举行听证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四)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主管部门在对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进行深入细致地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稿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文件草案。
对部门(单位)之间争议较大的问题,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协调;协调后达不成一致意见、而又确需出台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提出建议,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或报请有关领导决定。
六、报审签批
(一)对各方面意见一致、不存在争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一般情况下按照公文报批程序报请市政府领导审定签发。
(二)对重大复杂的事项或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由主管部门汇报制定文件的必要性、技术性测算、实施后的变化等情况,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报文件草案的形成过程、主要内容、协调情况和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问题等情况;或向市政府领导当面汇报,提请市政府领导决定。
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意见或市政府领导决定的意见,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对文件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按规定程序报请市政府领导审定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