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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兽药经营企业验收条件等规定的通知

  2.5.对温、湿度有要求的库房,温、湿度控制应符合储存要求,按规定定期监测。
  2.6.易燃、易爆、腐蚀性及有毒药品应设立单独的库房,专人保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7.企业应设有档案室或配备档案柜,并设专人管理。
  2.8.库房与经营场所应在同一行政机关管辖范围内,且库房地址应在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9.企业的经营地址应与注册地址一致。

  3.制度与管理
 
 3.1.企业应备齐与兽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兽药产品质量标准。
  3.2.企业应建立员工专业知识的教育培训制度及培训记录。
  3.3.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项凭证、记录应存档备查。
  *3.4.企业应制定兽药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出库等工作的质量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3.5.企业应制定兽药产品购销管理制度。每批兽药均应有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内容包括商品名、通用名称、剂型、批号、规格、数量、有效期、购销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等;购销记录应保存在药品有效期后1年。
  3.6.企业应建立供货商质量评估制度,并建立供货商档案。
  3.7.企业应建立兽药退货和收回的书面记录。
  3.8.企业应建立兽药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对用户的兽药质量投诉和兽药不良反应等问题,应有详细记录。
  3.9.企业应建立重大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不合格药品处理登记制度,同时建立相应记录,并及时上报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4.质量管理
 
 *4.1.企业应建立产品质量档案,包括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进口兽药通关单、每批产品的检验报告单及合格证、批准的兽药产品标签及说明书样本复印件。

  附件2:
  北京市开办兽药经营企业审批现场验收表

┌───────┬─────────────────────────────────┐
│ 申请验收单位 │                                 │
│       │(公章)                             │
├───────┼──────────────┬──────┬───────────┤
│ 法定代表人 │              │ 验收类型 │初次□  换证□    │
├───────┼──────────────┼──────┼───────────┤
│  经营电话  │              │  邮编  │           │
├───────┼──────────────┴──────┴───────────┤
│ 企业经营地址 │                                 │
├───────┼─────────────────────────────────┤
│ 企业库房地址 │                                 │
├───────┼──────────────┬──────┬───────────┤
│  库房电话  │              │  邮编  │           │
├───────┼──────────────┴──────┴───────────┤
│经营兽药品种类│                                 │
│   型   │                                 │
├───────┼─────────────────────────────────┤
│  申请日期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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