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兽药经营企业验收条件等规定的通知
(京农兽医字[2007]1号)
各区县农委(丰台区林业局)、四城区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行政审批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十六条和国务院《
兽药管理条例》二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拟定了《北京市兽药经营企业验收条件》等规定(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检查验收规定另行制定下发)。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北京市兽药经营企业验收条件
2. 北京市开办兽药经营企业审批现场验收表
3. 《兽药经营许可证》检查验收评定标准
4. 开办兽药经营企业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七年二月六日
附件1:
北京市兽药经营企业验收条件
1.机构和人员
1.1.企业应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并具有组织机构图。
*1.2.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持有兽医、药学等相应的专业学历证书,并且从事兽药相关行业3年以上;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名,应持有兽医、药学等相应的专业学历证书,并且从事兽药相关行业3年以上。
1.3.兽药销售、技术服务人员具有兽医、药学等相应的专业知识,并且从事兽药相关行业3年以上。采购、库房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1.4.企业应在经营场所公示组织机构图和人员名单。
2.场所与设施
2.1.企业应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库房、设备。经营场所与库房应相对隔离,并提供经营场所、库房平面图和方位图。
*2.2.经营场所面积应在15平米以上,并提供房屋租赁协议(或房屋产权证明)。
*2.3.化学药品、中药的库房面积应在20平米以上,并提供库房租赁协议(或房屋产权证明),库容不得超过70%。
*2.4.库房建筑应符合防潮、防火要求,保持清洁和干燥,库房应有保证兽药正常储存的货架;地面衬垫物、有必要的冷藏、防冻、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所经营的兽药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