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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农药经营与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117号)


  《泰安市农药经营与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泰安市农药经营与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药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药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药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药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农药经营管理

  第四条 申请农药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一)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三)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机构应将新批准经营农药的单位和个人的有关基本信息,每月向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药检定机构通报一次。

  第五条 销售的农药产品,包装上必须贴有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未贴有标签或者说明书以及标签、说明书残缺不全或不清的,不得购进或销售。销售分装农药的,还应当注明分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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