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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镇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县(市)级城镇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由其自行组织。

  第七条 申请医疗救助,由本人或户主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向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二)身份证、户口本;

  (三)定点医院出具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及医疗诊断书;

  (四)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

  (五)有无保险公司赔付单的证明;

  (六)有无相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帮困的证明;

  (七)县(市、区)政府或市高新区、泰山景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社区居(村)委会应严格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社区居(村)委会应在1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在10日内对上报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实。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救助对象所在的社区居(村)委会或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

  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在公示期满5日内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或市高新区、泰山景区管委会有关机构批准。

  第九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或市高新区、泰山景区管委会有关机构对审核结果进行抽查,进一步予以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发放城镇医疗救助证明,批准其救助资格或救助资金数额;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泰山景区应将享受城镇医疗救助的人员名单及救助金额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的,凭救助证明可享受以下收费减免优惠:

  (一)免收门诊普通挂号费、普通诊疗费;

  (二)常规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床位费、手术费等项目,按收费标准减收20%;

 (三)病人住院治疗过程中使用的药品费用,按国家定价减收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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