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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二)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三)依法应举行听证而没有举行听证的;

  (四)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无法定依据收费或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六)将行政许可权违法委托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的;

  (七)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

  第七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处罚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委托、指派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四)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六)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时不出具合法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七)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移交的;

  (八)玩忽职守,对应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九)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十)依法应组织听证而没有组织听证的;

  (十一)实施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十二)其他违反行政处罚规定的。

  第八条 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职权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二)无法定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擅自使用或丢失、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强制规定的。

  第九条 在实施行政征收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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