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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等五部门关于做好2007年全市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五、鼓励高校、中专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为自主创业毕业生提供环境支持和创业指导。劳动保障部门要将经创业培训合格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创业服务体系,提供项目开发、专家指导、小额贷款等服务,帮助他们成功创业。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免费提供为期3年的人事代理服务,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保留其3年毕业生就业资格。对于灵活就业(也可实现跨区域就业)的本市生源毕业生,档案可委托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人事代理,并为其代办社会保险。

  六、优化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环境

  要抓紧清理制约或妨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性障碍,进一步畅通高校毕业生合理流动渠道,鼓励支持各类用人单位聘用高校、中专校毕业生。要处理好事业单位改革与促进毕业生就业的关系,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方便用人单位通过公开招聘吸纳高校、中专校毕业生。鼓励引进研究生,放开接收本科生。市各企事业单位在上报的需求计划内接收取得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实行备案制,不受单位性质限制,不受毕业生专业、性别和生源地限制,均可办理就业落户手续。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只要身体健康、本人愿意来无锡就业,均可办理“先落户、后就业”手续。对非无锡生源的应届优秀专科毕业生,当年在无锡落实接收单位后,可申请办理就业落户接收手续。积极通过柔性流动方式引进各类专科及其以下学历毕业生,以满足单位的用工需要。

  积极培育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常设市场,政府所属的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要定期举办面向毕业生的公益性专场招聘会,并免收各项费用,财政应给予经费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高校、中专校毕业生招聘会(含网络供需信息发布)必须经市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教育、人事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高校毕业生招聘会的监督,规范“双向选择”行为,严禁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毕业生招聘活动。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确保招聘活动安全,严防发生挤踏、火灾等事故。完善用人单位招聘高校、中专校毕业生信用制度,严厉打击以招聘为名欺诈毕业生的行为。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毕业生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压毕业生的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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