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
进一步建立健全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再就业服务体系,把为毕业生提供的职业咨询、就业双选、就业推荐、见习实训、档案托管、集体户口管理、就业培训、就业信息服务等纳入统一的就业、再就业服务体系。大力推动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互设窗口,加快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化进程,实现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等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依托网络联盟定期联合举行网上招聘活动。建立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供求信息发布制度,用人单位自主申报需求信息,教育、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发布高校、中专校毕业生求职和岗位需求登记信息,市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发布区域毕业生就业率等信息。加强毕业生就业服务人员队伍建设,举办职业指导政策理论、技能培训班,实行持证上岗,切实提高毕业生职业指导服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三、引导和激励高校、中专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认真执行《江苏省贯彻落实〈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实施方案》(苏办发〔2006〕18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锡政办发〔2004〕112号),积极为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创造良好条件。组织、人事部门每年要有计划地选聘一定数量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单位工作。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时,要优先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从2007年起,每次拿出20%左右的职位,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今年起,乡镇(街道)机关招录公务员时,每年拿出2/3左右的职位,专门招录参加实施“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以及经江苏省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农村基层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四、鼓励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中专校毕业生
进一步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鼓励各类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多招聘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对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与公有制单位员工一视同仁。人事部门要做好人事代理、见习期考察、转正定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服务工作。公安机关要按照政策规定,积极创造条件,帮助毕业生落实集体户口,同时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切实做好高校、中专校毕业生集体户口服务管理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企业用人和劳动保障制度,加强对非公有制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特别是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合法权益。加快建立技术技能岗位准入制度,优化社会劳动分工结构,扩大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