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农村五保对象患病就医费用,经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的其他部分,实报实销。
(五)民政部门管理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继续按照原有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医疗待遇。即享受以上规定的相关待遇和部分医药费报销的数额合计,要达到原有政策规定的报销比例。
(六)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享受以上待遇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依然过重,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享受一次性临时救助。特别是患有严重精神类疾病并需长期服药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年度内个人负担500元医疗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加大救助比例。
(七)农村低保范围以外的相对困难家庭成员因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等特殊病种,在享受现有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后,仍因个人负担过重而影响家庭生活的,可持就医证明和医药费单据,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医疗救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享受一次性临时救助。
三、医疗救助待遇的申请审批
农村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申请医疗救助时,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或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登记手续;由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或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审核登记后,报区、县民政局审批。具体申请审批程序另行规定。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登记手续实行集中办理。
四、医疗机构
(一)承担医疗救助任务的乡镇卫生院或同级卫生服务机构,应参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并做好病历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减免费用结算等规章制度,加强规范管理,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支出。
(二)乡镇卫生院或同级卫生服务机构要为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就医出具就医诊断证明、全部医疗费用支出明细及收费单据;凭汇总的救助对象医疗费垫付记录和垫支单据,每季度一次到就医对象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办理垫付 50%医疗费用的报销结算手续。
定点医疗机构为救助对象垫付的50%医疗费用与救助对象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救助对象门诊支出的总费用。
(三)在医治过程中,如遇到专业性较强的疑难杂症需请上级医院会诊或转院时,应及时通知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医疗救助经办机构,依据病情确定转诊事宜。经过转诊治疗病情稳定后,原则上应回到乡镇卫生院或同级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康复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