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统筹兼顾,公开公正。兼顾各方利益,积极稳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公开整合过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整合范围
(一)重点矿种:煤和非金属建材矿。
(二)重点区域:门头沟区、房山区等具有上述矿种的区县。
五、工作安排
(一)编制总体方案。在2007年3月底前,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等有关部门编制完成本市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后,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制订实施方案。在2007年5月底前,根据本市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等部门和有关区县政府编制整合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关区县政府根据全市整合实施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
(三)方案实施。按照批准的整合实施方案,确定整合后的主体,明确拟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矿山整合技术改造设计方案,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换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实施矿山生产系统停产改造,经验收合格后,按整合后矿山生产技术方案组织生产。
(四)检查验收。2008年10月,有关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整合工作进行自查。2008年11月,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规办)负责组织对全市的整合工作进行自查,并向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部际联席会议提交自查报告。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整合工作由市政府负总责,区县政府具体负责,市整规办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整合任务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分工。
有关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制订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不能整合也不予延续采矿权的矿山负责做好关闭或转产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会同市相关部门组织审查有关区县整合实施方案;负责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依法办理整合后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
市公安局: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