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对所属全资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财务委派人员原则上不得参与受派企业的收入分配,确系超额劳动应得的加班费等,由受派企业支付至相关的直属事业单位,由直属事业单位统一发放。

  第九条 直属事业单位要指导、督促所属全资企业的财务部门,制定会计人员工作守则、岗位责任制和内部稽核制度,明确财会人员的职责,加强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同时,要加强对所属全资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直属事业单位应主动检查了解财务委派人员的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十条 直属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全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考核、检查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情况应作为全资企业经营业绩的主要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 直属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和地方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加强对所属全资企业人员经费分配的管理,制定或指导企业制定合理规范的、切实可行的、与企业绩效挂钩的分配制度,调动企业经营者和员工的积极性,保证企业稳定和健康的发展。

  全资企业员工收入分配办法应报直属事业单位审批后执行,经常性分配方案应报直属事业单位备案。全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括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销售部门经理)的收入分配方案由直属事业单位制定,经直属事业单位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直属事业单位要加强所属全资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的控制和管理,全资企业一般情况下不得以企业的名义进行对外投资,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对外投资的,应提出对外投资方案,经直属事业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就经营项目、经营效益、经营风险、合作方资信和经营者诚信等方面进行评价的基础上,由直属事业单位进行投资项目的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直属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所属全资企业从事证券市场的股票投资业务。非投资性质的委托理财业务和对其他企业或个人的借贷业务。

  第十四条 直属事业单位应参与所属全资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直属事业单位不应干预所属全资企业正常的经营业务活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