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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细则


  五、捐送:指经批准由本单位向本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无偿捐送的固定资产。

  六、对外投资:指经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变性批准手续,构成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固定资产。

  七、退货:指固定资产已入账,但由于质量等问题,将货物退回供应商的固定资产。

  八、盘亏:指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过程中,发现有账无物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应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或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资产管理员检查确认后,打印“固定资产处置申报单”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并按以下要求办理处置手续,其中: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年度总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应经过资质评估鉴证中介机构进行固定资产处置签证或评估,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函请事业单位国资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再对相关固定资产进行财务注销的账务处理;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或年度总额在2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处置,应报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作转让、对外投资处置的固定资产,同时应由具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 对于特殊固定资产应按下列要求进行申报处置:

  一、机动车辆的报废,应提供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机动车辆报废更新证明(复印件)”;机动车辆的转让,应提供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机动车辆转籍更新证明(复印件)”和资质评估鉴证中介机构出具的“二手车评估报告书(复印件)”,车辆转让应委托正规的机动车交易市场进行,不得私下交易或者黑市交易。

  二、电梯、锅炉的报废,应提供安全质量检测部门提供的“安全质量检测报告”。

  三、房屋和建筑物的报废,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经清产核资产生的增减值,须经过有关程序批准后,开出增减值凭证,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作为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调账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转让收入,应作为单位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和维修。

七、清查盘点

  第二十八条 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每年至少进行1次,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和浪费。固定资产的下列两种清查盘点方式,应交替使用。其一:由资产管理员于年底打印提供分户清单,交有关使用部门逐项核对确认;其二:由各使用部门经清查盘点后,将固定资产盘点清单交资产管理员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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