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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等7个文件的通知


  第二条 直属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是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是直属事业单位履行事业职责,完成事业任务之外进行的一种经济活动。直属事业单位应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科学、规范的操作程序,开展对外投资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对对外投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直属事业单位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等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组建全资企业的投资,进行债券投资和其他股权性质的投资。

  第五条 直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根据本单位事业任务的需要,从事与其事业任务相关的企业投资活动;不得从事纯粹以创收盈利为目的的其他投资业务(包括委托理财业务),已经发生的这类对外投资,应逐步清理,通过关、停、并、转的方式予以退出,收回投资。

  第六条 除了国家或国家授权地方下达的指令性债券认购任务外,直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自行主张认购各类债券。

  第七条 直属事业单位不得直接参与证券市场的股票投资业务,已经存在的证券市场的股票投资,应通过股权分置改革,适时上市转让,收回投资。

三、决策程序

  第八条 直属事业单位开展对外投资业务,必须履行以下决策程序:

  一、成立由单位负责人牵头,由对外投资管理、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对外投资领导小组。

  二、编制对外投资项目建议书,对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方向和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实地考察,提出调查或考察意见;同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投资专业中介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经营目标、投资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作出评价。

  三、由单位对外投资领导小组就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与论证,必要时,应邀请专家参与论证,进行集体决策,并对决策过程做好完整的书面记录。

  四、制定对外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实施的程序、出资的时间、金额、方式和项目实施责任人等。

  第九条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直属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实施方案,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因情况有变需要对对外投资实施方案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过单位对外投资领导小组重新审核,涉及投资项目、投资规模、投资方式调整或变更的,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操作程序

  第十条 直属事业单位开展对外投资业务,有合作方的必须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投资合作协议签订前应当征询单位法律顾问或有关专家的意见,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必须取得合法确凿的各类投资凭证,并予归档或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一条 直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根据不同的出资方式,按以下规定程序操作:

  一、以货币资金方式出资的对外投资,由项目实施责任人递交请款报告,经单位负责人审批,由单位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款项必须以贷记凭证结算方式通过委托验资中介机构的开户银行进行验资后,直接划付被投资单位法定会计帐务的银行账户,中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投资资金。

  二、以固定资产方式出资的对外投资,由项目实施责任人递交书面报告,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专业中介机构对相应固定资产进行现值评估。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处置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用于对外投资的固定资产,必须按规定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变性手续。

  三、以无形资产方式出资的对外投资,由项目实施责任人递交书面报告,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专业中介机构对相关无形资产进行现值评估。

  第十二条 直属事业单位应根据以下规定确认对外投资额:

  一、以货币资金方式出资的,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和验资报告记账。

  二、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方式出资的,按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专业中介机构评估确认的价值和验资报告记账。

  第十三条 直属事业单位按成本法进行对外投资的权益核算。

  第十四条 直属事业单位不得以借贷方式作虚假投资,不得抽逃投资资金,不得为收取合作方好处,进行挂名投资。以固定资产进行投资的,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财务注销和对外投资入账手续。鉴于教育资源的特殊性,直属事业单位不得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用作对外投资。

五、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直属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外投资的管理和监督。直属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应对对外投资的资金安全负责,确保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要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加强对被投资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密切关注被投资单位的借贷、投资、担保和委托理财等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对外投资风险。

  第十六条 直属事业单位应指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管理,按时完成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报告单位对外投资项目的有关情况,对投资项目进行日常跟踪管理,定期组织投资质量、投资效益和投资风险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研究制定相应对策和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 直属事业单位从事对外投资管理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较好地掌握金融、投资、财会、法律等方面的相关专业知识。对从事对外投资管理的人员,可根据需要和具体情况,实行岗位定期轮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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