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6 应急处理监测组应以最快的速度,按要求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立即报现场应急处理指挥部和查处组,监测工作必须做到准、快、全。
3.1.7 在应急处理过程中,如需相关其它部门配合的,报指挥部,通过市政府通知有关部门。
3.1.8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处理完毕后,应急处理现场查处组应及时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受理中心报结。由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受理中心反馈报警者并进行汇总。
3.2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3.2.1 事件的通报。应急处理指挥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3.2.2 信息发布。对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正确引导舆论。对于一般性事件,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对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依据权威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3.3 应急结束
3.3.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事态发展达到高一级应急反应预案启动条件。
3.3.2 应急结束的程序
(1)应急处理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由查处组提出,经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
(2)应急处理指挥部向所属各应急小组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监测组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自然过程或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3.4 应急结束后的行动
3.4.1 应急过程评价
应急过程评价由市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污染事件应急过程纪录;二是查处组、监测组及各专业应急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应急处理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处理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