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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3.1.6 应急处理监测组应以最快的速度,按要求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立即报现场应急处理指挥部和查处组,监测工作必须做到准、快、全。

  3.1.7 在应急处理过程中,如需相关其它部门配合的,报指挥部,通过市政府通知有关部门。

  3.1.8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处理完毕后,应急处理现场查处组应及时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受理中心报结。由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受理中心反馈报警者并进行汇总。

  3.2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3.2.1 事件的通报。应急处理指挥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3.2.2 信息发布。对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正确引导舆论。对于一般性事件,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对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依据权威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3.3 应急结束

  3.3.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事态发展达到高一级应急反应预案启动条件。

  3.3.2 应急结束的程序

  (1)应急处理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由查处组提出,经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

  (2)应急处理指挥部向所属各应急小组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监测组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自然过程或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3.4 应急结束后的行动

  3.4.1 应急过程评价

  应急过程评价由市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污染事件应急过程纪录;二是查处组、监测组及各专业应急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应急处理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处理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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